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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10月施行

      省级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灵活租让土地;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中小企业是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贡献了近50%的GDP、近50%的税收、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左右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财政增收、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上半年,全省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5777.4亿元,同比增长13.0%,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9.2%。但与全国比较,云南省中小企业仍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阶段,市场主体不够多、不够大、不够活、不够强。

      新修订《条例》有哪些变化和亮点?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围绕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营商环境、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明确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发展营商环境、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等方面呈现出特色和亮点。如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条例》明确了推动建立多方会商协调机制,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中小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条例》明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并鼓励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

      为进一步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条例》设立了“权益保护”专章。其中,明确了清欠账款保障机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此外,《条例》还强化了政府诚信制度建设,针对部分基层行政机关“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诚信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对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记者 瞿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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