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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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为持续做好云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统筹规范全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11月30日,云南省人社厅联合林草、财政、自然资源、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七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省人社、林草、乡村振兴等七部门共开发44.83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脱贫劳动力等农村困难群体就业,在帮助脱贫群众实现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提升乡村各项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主要对基层在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对象范围、资金管理、岗位开发、招聘程序、岗位管理、退出人员安置等方面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和明确,共有20条具体规定,便于基层统筹管理和规范操作。如岗位开发设置的原则,明确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及“一人一岗、自愿公开、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设置。
同时,明确招聘程序必须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等步骤进行。该《管理办法》还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人社、乡村振兴、林草等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开发部门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督查。针对近年来基层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和呼声,该《管理办法》还对清退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7种情形和应当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4种情形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