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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试行办法全面规范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选派工作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印发了《云南省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云南省首次针对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员)“育、选、用、管”各环节工作进行全链条规范,也是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725条,对云南省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选派要求、条件资格、选拔任用、管理考核、激励约束等提出了系统性政策措施。

在选派要求上,明确全省9所民办本科高校按副厅级、12所民办专科高校按正处级选派党委书记(督导专员)。提出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可从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干部中选派。

在管理考核方面,明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管理和考核。规定了党委书记把方向、谋大事、保稳定等11项主要职责,明确了政府督导专员督导、督学和督察等7项工作职责。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每届任期5年,派驻期间,全职在民办高校工作,党的组织关系转入派驻学校,行政关系和工资待遇保留在原单位,使用原单位编制,享受原单位同级别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每半年专题分析研判1次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队伍建设和履职情况。

在激励约束方面,提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经费,支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民办高校交纳党费全额返还。明确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除必要工作经费外,不得在民办高校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推动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同时,云南省还配套出台支持派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开展党建工作的10条措施,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专报制度,与公办高校建立“手拉手”结对共建和帮扶机制、综合督导机制,及时研究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和办学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积极为民办高校排忧解难。目前,云南省已先后向15所民办高校选派了27名党委书记(督导专员)。(记者 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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