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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云南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联合执法机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与消防执法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消防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应急厅结合云南安全生产与消防监管工作实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联合执法机制》(以下简称《联合执法机制》),于近日印发施行。

《联合执法机制》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的相关行业领域范围,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均要建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联合执法: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

(二)厅(总队)级安全生产、消防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事项;

(三)生产经营单位并存安全生产、消防重大安全隐患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办、消安委办认为需要启动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的。

《联合执法机制》要求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联合执法之前,牵头单位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式、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联合执法机制有两种启动机制:

一是常规启动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联合执法行动,由牵头部门协商配合部门提前5日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是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配合部门共同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联合执法机制》强调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执法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牵头单位于15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安委办和消安委办。

《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本级联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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