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云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云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该《办法》从9月6日起施行。
什么是互联网医院
据了解,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办法》规定,一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从业医师须有3年工作经验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云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实时监管。互联网医院应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应按要求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和数据到云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师应为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并提供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符的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医院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需要医务人员进行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可开具在线处方
《办法》提到,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有关专业医师陪伴。
互联网医院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药品GSP管理标准)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在线处方药品的配送。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按照“谁审批、谁核准、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互联网实体医院的监管,同时通过云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的线上诊疗活动进行实时监管。(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