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发展、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养康养融合水平、强化扶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致力于破解失能护理机构不足、医养结合不深入、居家上门服务网络薄弱等“痛点”、“堵点”问题。
《条例》明确,将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康养结合发展的体系,加强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提高养老服务城乡统筹水平,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水平,强化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职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共创全社会支持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格局。
《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关系,着力构建各归其位、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模式。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家庭等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强化了政府“兜底线、保基本”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服务保障,托住社会底线,要求社会各方力量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市场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资源,推进产业发展和服务规模的壮大。
为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保障、产权移交、税费减免等方面,整合省、市相关规定,并吸收和借鉴其他城市经验,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努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条例》明确,要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状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建成,且不得拆分等。
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养老综合服务机构,在社区(村)配置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者设施。支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