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民生领域违法现象多发势头。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2年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保山市腾冲星炫珠宝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翡翠原石)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保山市腾冲市市场监管局查实,腾冲星炫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拼多多”平台从事经营翡翠原石活动,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有两个直播账号,分别是“翡小哥珠宝旗舰店”和“翡老大珠宝旗舰店”,直播过程中,直播间主播使用“捡大漏”“血漏”“不得了”“必须大涨”“这种美货谁拿谁发”“这种美货谁捡谁发财”“这种品质货做大牌10万+”等暗示的宣传用语来描述销售的翡翠原石在品质、价格方面的优势,作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为了使消费者相信直播间销售的翡翠原石是第一手货源,以公司员工冒充“老缅”货主,虚构一个主播和“老缅”货主现场砍价的虚假场景,诱导消费者购买翡翠原石,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二:楚雄州双柏县云鑫石化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楚雄州双柏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双柏县云鑫石化有限公司法脿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等级Ⅵ)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数量37460。7升,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543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154375元的1倍罚款154375元。
案例三:昭通市昭阳区创飞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案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实,昭通市昭阳区创飞加油站一台燃油加油机强制检定合格铅封被加油站经营者人为破坏。执法人员查获时共销售92号汽油4067.69升,违法所得为27497.5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铅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497.59元,罚款2000元。
案例四: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楚雄州禄丰市市场监管局查实,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在禄丰县金山镇大北厂社区大北厂村蓄电池生产作业中使用的一台承压蒸汽锅炉和一台桥式起重机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而继续使用,以上特种设备存在使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待设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20000元的罚款。
案例五:文山州马关县王XX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料案
文山州马关县市场监管局查实,马关县马白镇王XX销售的复混肥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复混肥料已售出,货值金额为1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2。5倍的罚款3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昭通市昭阳区曹XX电线电缆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查实,昭阳区曹XX电线电缆经营部销售的无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明橡套软电缆质量不合格。不合格电缆货值金额为5390元,已销售的不合格电缆违法所得4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90元,并处罚款107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普洱市思茅区紫雅阁美容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普洱市市场监管局查实,思茅区紫雅阁美容养生馆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电子显示屏上发布“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偏头痛、腰疼、坐骨神经痛、三叉神经痛、前列腺炎、痛经、子宫肌瘤、面瘫、过敏性鼻炎等各种常见和疑难杂症有特殊疗效”的宣传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八: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对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兴宝龙”复合肥料不符合GB38400-2019标准,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2520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不合格的“兴宝龙”复合肥料290袋,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5200元。
案例九:怒江州兰坪县供销社八十一社区综合服务社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案
怒江州兰坪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兰坪县供销社八十一社区综合服务社销售的金沙江牌复混肥料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要求,判断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已经销售386袋,违法所得6948元,库存404袋,货值金额为480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不合格复混肥料404袋,没收违法所得6948元,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96056元。
案例十:文山州文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世纪农药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文山州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实,文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世纪农药经营部销售的根茎膨大素(大量元素肥料)为不合格产品。购进数量600件,已销售589件,未销售11件,货值金额217560元,违法所得370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不合格根茎膨大素(大量元素肥料)11件,没收违法所得37010元,处罚款160000元。
案例十一:昆明市东川区桂英蔬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东川区桂英蔬果店用于鲜鱼销售称重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用5公斤的标准砝码在计量器具上测量,实测值为6公斤。当日委托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扣押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进行检验。检定结果显示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台秤)1台,罚款1300元。
案例十二:云南坤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案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8月29日开始,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明码标价,擅自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2幢17层1701室销售化妆品、医疗器械,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医疗器械主要有:优斐斯传明精华液、薇诺娜舒缓净适清颜面膜、医美清纯极润乳。上述违法行为截至2022年1月5日检查时,期间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元。